(2016)皖11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永平与孙登清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登清,朱永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抗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孙登清,曾用名孙登青,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朱永平,男,1941年6月1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诉人孙登清因与被申诉人朱永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书,向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滁检民(行)监[2016]3411000003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琳审 判 员 朱红代理审判员 胡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