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韩亨模与权承玉、金光日、金路竣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90-1号申请保全人:韩亨模。委托代理人:方永浩。被申请保全人:权承玉。被申请保全人:金光日。被申请保全人:金路竣。申请保全人韩亨模与被申请保全人权承玉、金光日、金路竣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390号民事裁定书,限制被申请保全人权承玉、金光日、金路竣出境。现因被申请保全人金路竣提供了担保,申请保全人韩亨模申请解除对金路竣限制出境的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保全人金路竣限制出境手续。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