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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监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成荣与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成荣,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周成荣,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周成荣,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周成荣,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监74号申请执行人周成荣,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经一路耐磨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唐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成荣与被执行人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20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成荣一次性经济补偿金792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791元,共计29715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南京力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现权利人周成荣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成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6)第20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