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428号罪犯彭涛,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彭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岳中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彭涛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止。2014年9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彭涛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10万元,本次已缴纳5000元,现有考核分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