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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凤辉与杨凤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辉,杨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辉,男,37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矿宝山小区11栋2单元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904080519。被执行人杨凤岐等三人。被执行人杨凤岐,男,50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矿鸿利商场9号楼2单元601号。身份证号150403196609200514。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凤辉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杨凤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冻结(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杨凤岐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凤岐在赤峰元煤矿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扣划措施,已扣工资6000.00由杨凤岐凭有效身份证件自行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