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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市红顶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金栋、史金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红顶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史金栋,史金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85号原告:张掖市红顶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理人:祁有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兰珍,女,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被告:史金栋,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史金天,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张掖市红顶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金栋、史金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2015年10月23日,应被告史金栋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10月9日,本案恢复审理。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原告张掖市红顶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掖市红顶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