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莹纪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纪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6民初2433号原告:王莹,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纪汗,男,25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原告王莹与被告纪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美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000元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主张利息的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7日被告因急用在原告处借用现金8000元,此款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写明了欠款金额并由被告签名,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莹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纪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