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洋县城关供销社与留坝县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留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城关供销合作社。被执行人留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人洋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依据(1999)洋经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留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7413.2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留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履行执行款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洋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已经领取;经查,对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洋经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