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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信泰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信泰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文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初38号原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开发区东环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5268259XU。法定代表人吴维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4725号。法定代表人段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善鹏,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杨文信。上列当事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申请延期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德华审 判 员  李学东人民陪审员  朱锡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