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钱玉清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石河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清,黑龙江省宝石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钱玉清,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石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法定代表人王铁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彦宇,男,1976年1月1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钱玉清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石河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玉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案查封,因该房产座落于被执行人公司院内,无法单独执行。经四处查询,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