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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531-14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民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琪,王跃鹏,王武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531-14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西村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44582—2。法定代表人:王跃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丽娟,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霭,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福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031332—7。法定代表人:侯少藩。原审被告:陈琪。原审被告:王跃鹏。原审被告:王武鹏。上诉人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民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琪、王跃鹏、王武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37-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民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特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4531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14532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14533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14534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共人民币122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10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粤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雒  文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舒(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