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陈社武,杨青霞,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建设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邱改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社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红旗良种场内。法定代表人:陈社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地泰州市泰东经济园区兴泰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许红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法定代表人:杨青霞,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社武,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泰州。被执行人:杨青霞,女,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住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东镇泰东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顾谢忠,总经理。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泰州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陈社武、许金泉、杨青霞、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海陵区,且上述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京隆宾馆有限公司、泰州天马混凝土有限公司、美亚环保科技开发(泰州)有限公司、陈社武、许金泉、杨青霞、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鲁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