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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1895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4月5日生,瑶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贵,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男,1989年10月27日生,瑶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陈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林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