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1895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4月5日生,瑶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仕贵,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男,1989年10月27日生,瑶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陈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林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