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传豹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传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378号罪犯王传豹,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夏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传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王传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传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传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传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传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