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宋邦宏与杜开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邦宏,杜开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4690号原告:宋邦宏。被告:杜开心。原告宋邦宏与被告杜开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邦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开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邦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天宁区开文玩店,原告和被告在网上认识,被告也在原告店里买过东西。2015年3月24日,被告说家里要装修房子,需要10000元,原告在文化宫附近的工商银行门口现金交付给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1张。后来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发现其已经被被告拉黑,原告也找不到被告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杜开心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3月24日,被告杜开心向原告宋邦宏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有杜开心320621199001153302借到宋邦宏人民币10000元整,一年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开心向原告宋邦宏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开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开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宋邦宏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杜开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占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