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116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梅永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梅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02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杨国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永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东区社抚费征字【2012】103048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东区社抚费征字【2012】1030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查实被执行人与耿荣娥于2011年10月2日在东营博爱妇产医院实施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生育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424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享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政府东区政发【2014】10号文件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各一份;3.人口登记卡四份;4.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份;5.询问笔录一份;6.结婚证复印件一份;7.出生医学证明一份;8.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9.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及公告各一份;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区社抚费征字【2012】1030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永瑞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区社抚费征字【2012】1030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梅永瑞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区社抚费征字【2012】1030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丽审判员 任少华审判员 马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