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化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化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978号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汽修汽配城。法定代表人:袁丽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庆,男,系赤峰市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于化武,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化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市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