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义红申请执行张征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红,张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红,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张征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人李义红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征军与申请人李义红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