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民初1826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江飞与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飞,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826之三号原告:江飞,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南路。法定代表人:汪霖。委托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飞与被告安徽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飞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飞负担。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