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海庭与曾庆波、黄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海庭,曾庆波,黄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孔海庭,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2414。被执行人曾庆波,男,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9558()。被执行人黄玉英,女,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3107()。关于申请执行人孔海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庆波、黄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陈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庆波、黄玉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孔海庭支付本案执行60000元及利息(待执行款付清之日另行计算),补回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海庭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4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郑清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