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福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梁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逮捕。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何斌、代检察员卢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福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梁福梁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可疑毒品海洛因搭载梁某从凭祥市区回友谊镇匠龙村委仗止屯,途径匠龙村仗止屯公路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梁福梁某某身上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2袋及人民币105元、手机1部等物品。经过秤,查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72.1克、15.5克。经检验,从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梁福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出庭参加诉讼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梁福梁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对被告人进行量刑。被告人梁福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梁福梁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海洛因搭载梁某从凭祥市区返回友谊镇匠龙村委仗止屯,途径匠龙村仗止屯公路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梁福梁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袋、人民币105元及手机1部。经过称,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分别为72.1克、15.5克。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梁福梁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6年3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3月2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在庭审上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凭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受理、立案及告破情况,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系被动归案的事实。2.证人梁某的证言:2016年3月4日12时许,梁福梁某某打电话叫我帮他办点事,并承诺办好后给我毒品吸食。我答应了。然后就到匠龙村烈士陵园附近一个山洞下面等他。之后梁福梁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载我到凭祥市北环路中通快递领了几个包裹,然后到派桑村公路附近一家店购买钢条。因梁福梁某某说不清要什么规格的钢条,老板就让他回家量好规格后再过来拿。于是梁福梁某某就搭载我回仗止屯,并交代我回家拿三轮车来帮他拉这些钢条。当回到丈止屯的路上时,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抓了。之后我看到梁福梁某某双手指认地上的两个小袋子、手机、钱包等。3.户籍证明,证实梁福梁某某出生于1991年12月28日,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梁福梁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3月2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福梁某某能辨认出梁某,梁某亦能辨认出梁福梁某某。6.示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扣财物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的人身及车辆进行搜查,从其右脚的脚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两袋、手机一部、人民币105元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7.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从梁福梁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量,净重分别为72.1克、15.5克,分别提取0.4克、0.5克送上级公安机关检验,该过程合法。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通过胶体金法对被告人梁福梁某某、证人梁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二人近期有吸毒行为。该检测报告已告知二人。9.崇公物鉴(毒品)字(2016)51号检验报告,证实经广西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两份样品中均检出海洛因。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10.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在凭祥市友谊镇匠龙村烈士陵园附近一座山上的山洞里面睡醒之后,女朋友和我吵了一架。刚好快递公司打电话让我领快递,我就从山洞爬下来,到村里向叔叔借了一辆摩托车,然后和梁某到凭祥市北环路的中通快递领快递,之后就骑摩托车返回山洞。在返回到匠止村有块黑板的地方的马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对我的人身进行搜查,从我右脚上携带的绿色脚包里面搜出了两包毒品海洛因。其中大的一包是用黄色塑料袋薄膜袋子包装,小的是用白色透明封装袋包装。接着公安人员就把我和梁某传唤到凭祥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毒品是我打电话向越南人“马西”购买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认定事实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福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福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梁福梁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其他量刑建议予以考虑。对扣押在案的涉案OPPO牌R8107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87.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福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OPPO牌R8107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87.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艾 静代理审判员 何海梅人民陪审员 李彧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密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