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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刘富、刘庆彬、刘庆花、于子民、王庆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刘富,刘庆彬,刘庆花,于子民,王庆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870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被告:刘富,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彬,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花,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子民,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庆生,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刘富、刘庆彬、刘庆花、于子民、王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