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刘富、刘庆彬、刘庆花、于子民、王庆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刘富,刘庆彬,刘庆花,于子民,王庆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870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被告:刘富,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彬,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花,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子民,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庆生,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刘富、刘庆彬、刘庆花、于子民、王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