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翠华、李海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翠华,李海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338号原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关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5幢3-5层。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雪、聂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翠华。被告:李海林(被告胡翠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翠华、李海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元,由原告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