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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宜昌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金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金国,邹吉平,陈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团结路嘉谊商城旁。法定代表人孙亚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金国,男,生于1983年1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邹吉平,女,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陈金国之母。被执行人陈家生,男,生于1959年8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陈金国之父。申请执行人宜昌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国、邹吉平、陈家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国、邹吉平、陈家生暂无履行能力,152807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宜昌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