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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桂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克智,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克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二号门国土资源局钟山分局斜对面某面馆门前遇见其前男友吕某某,两人相互打招呼后,陈某某又在某面馆里面看见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怀疑杨某某与其前男友吕某某存在男女关系致使自己与吕某某分手,继而二人发生口角,后陈某某在路边捡起一根木方将杨某某的左手打伤。经鉴定,杨某某左手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克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系初犯,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木方一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登艳人民陪审员  刘仕虹人民陪审员  黄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瑞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