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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卓辉与陈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12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松,朱卓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12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松。委托代理人:陈兰峰,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卓辉。委托代理人:陈耿,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松因与被上诉人朱卓辉、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朱卓辉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朱卓辉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三、陈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卓辉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45929.69元;四、驳回朱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23元,由朱卓辉承担213元,陈松承担161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2300元。上诉人陈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朱卓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号牌,驾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起重要作用,至少要承担40%以上的事故责任。陈松已在一审阶段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一审法院未回应,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对事故责任进行公正客观的划分。2.一审法院关于误工费的认定错误。尽管朱卓辉提供了2015年1月社保缴费的工资基数作为参考,但不足以证明朱卓辉的实际工资收入,朱卓辉应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工资卡等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并提供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朱卓辉并未提交上述材料。综上,请求二审改判陈松对朱卓辉误工费损失和残疾赔偿金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朱卓辉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辩称:事故责任比例请法院依法认定,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数额。经审查,各方对一审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中,朱卓辉提交了其于2000年9月至2015年7月间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其中单位名称记录为富某——日捆储运(广州)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累计12个月缴费基数为4819元;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缴费基数为5872元。陈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关于陈松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划分的问题。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双方签名确认,该认定书虽然载明朱卓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但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交警部门认定陈松在路口未让右侧来车先行,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卓辉无责任,陈松对该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虽有异议,但未举证推翻该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认定的结论,一审法院采纳交警部门的上述事故认定书,并确定陈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陈松对一审认定的误工费数额提出异议的问题。朱卓辉因事故造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住院治疗30天,客观上具有误工的损失。一审法院结合朱卓辉的具体伤情并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平定准则》的规定,确定误工损失日为120天并无不当,一审时参照朱卓辉提交的缴纳社保的部分缴费历史明细确定其工资标准4819元,并认定朱卓辉误工费损失为13069.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陈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上诉人陈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玉宝审判员  王汇文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合安梁添发张心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