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宁陕县皇冠镇南京坪村正光坪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宁陕县皇冠镇南京坪村正光坪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吴明华,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陕县皇冠镇南京坪村正光坪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朱道云,该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宁陕县皇冠镇南京坪村正光坪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吴明华系听力障碍残疾,智力低下,属社会弱势群体。1999年下半年,时任组长陈忠财与吴明华父子两人协商,将吴明华家承包的部分土地调换给胡长富和唐书用耕种,五保户吴应杰去世后留下的土地由吴明华家耕种,当时没有写书面合同。2003年6月,陈忠财给胡长富和唐书用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吴明华调换耕种11年的土地被水毁后获补偿款47500元划归组集体,原判采信陈忠财出庭证言显失公正,本案系承包地互换调整行为,并非吴明华自愿交回行为。请求依法确认吴明华对吴应杰地坝子(小地名)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如果否认土地调换的历史事实,则应确认发包方违法收回其承包地转包无效,返还原承包地并由唐书用赔偿相应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对已取得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根据其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水毁土地补偿费,是侵权人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承包地被水冲毁无法耕种而遭受损失的弥补,原判结合证据驳回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并无错误。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承包地违法转包无效、返还其原承包地并由唐书用赔偿损失的内容,依法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明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巩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