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刘凤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凤平给付借款90,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2,05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凤平承担(给付完毕)。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