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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1、袁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5307号原告王某,女,193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袁某1(原告之长子),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袁某2(原告之次子),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袁某3(原告之三子),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袁某4(原告之长女),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袁某5(原告之次女),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袁某6(原告之三女),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袁某1、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因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每月每人给付赡养费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共生有三子三女,原告自丈夫2005年去世后,始终随三子袁某3夫妇一起生活,现因三子袁某3以与其妻离婚无人照顾原告为由,拒绝随其生活,现原告无家可归,只能暂住次子袁某2家,因次子袁某2患有××在天津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家中生活十分困难无力赡养原告,现原告愿意去养老院生活,每月所需费用1500元,故成诉。被告袁某1辩称,诉状我已经收到了,原告不是只生养了我自己,如果原告愿意去养老院,花多少钱我都愿意。被告袁某2、袁某3、袁某6辩称,对原告所诉没有意见,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某4辩称,同意原告诉状上所说的去养老院生活,但我现在生活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认可每月给付原告100元。被告袁某5辩称,同意原告诉状上所说的去养老院生活,××在身,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认可每月给付原告1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共生有六名子女,长子袁某1、次子袁某2、三子袁某3、长女袁某4、次女袁某5、三女袁某6。2005年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居住在三子袁某3处,其他被告兄弟姐妹轮流赡养、照顾原告生活。因三子与其妻离婚无人照顾原告,拒绝原告在其处居住,原告暂住在次子袁某2家,因次子患病住院治疗,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愿意去养老院生活,其诉请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中华民族是个有着悠久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孝敬父母为孝道之始,为人之本,系为人子女应有之义。父母生育子女,教育子女,把呱呱坠地的婴儿抚养成人,倾注大量心血,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应尽自己的赡养义务,让老人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有劳动能力而不孝敬不赡养老人是对基本人伦的践踏,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原告王某是六被告的母亲,现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应当附加任何先决条件。儿子和女儿在赡养老人问题上,负有同等的义务,故原告王某诉请六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某1、袁某2、袁某3、袁某4、袁某5、袁某6自2016年10月1日起,每人于每月的15日给付原告王某赡养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六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