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珊、莆田市永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胡玉堂、田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珊,田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保43号申请人:王珊,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田佳华,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珊与莆田市永诚信实业有限公司、胡玉堂、被申请人田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佳华持有的莆田市涵江区美佳塑料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600万元为限)、石狮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8%的股权(以240万元为限)及座落莆田市涵江区(以200万元为限)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客车各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上述十三辆车辆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佳华持有的莆田市涵江区美佳塑料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相应收益(包括股息、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处置公司财产所得),上述保全的金额以600万元为限,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佳华持有的石狮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8%的股权及相应收益(包括股息、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处置公司财产所得),上述保全的金额以240万元为限,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田佳华所有的座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上述保全的金额以200万元为限,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闽B×××××号客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李荣春人民陪审员 姚勇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政兰附: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