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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宝莲与戴建荣、徐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莲,戴建荣,徐小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886号原告:李宝莲,女,194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荣,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徐小春,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李宝莲与被告戴建荣、徐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宝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莲撤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李宝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婉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