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绛帐车站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改花,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3880元,并承担诉讼费760元,以上共计5464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陕西震华棉纺有限公司棉花6536斤,按市场价8元/斤,以物抵债案件执行款52288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