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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磐安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976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镇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3165-5。负责人吕祝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志,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执行人磐安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地产,通过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权,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陈小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9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陈爱娟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