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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莲花、张勃苒与刘国华、刘兰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莲花,张勃苒,刘国华,刘兰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197-1号原告高莲花。原告张勃苒,(系被告高莲花外孙)。法定代理人刘娇娇。被告刘国华。被告刘兰芹。原告高莲花、张勃苒诉被告刘国华、刘兰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鲁0725民初21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刘国华、刘兰芹〔案号为(2016)鲁0725民初1688号案件〕赔偿款40000元。被告刘兰芹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遗产,不能保全,应当予以解封。本院认为,被告刘国华、刘兰芹的赔偿款是对其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遗产,因此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国华、刘兰芹〔案号为(2016)鲁0725民初1688号案件〕赔偿款4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