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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国,唐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135号申请人张志国。申请人唐德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志国与唐德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志国与申请人唐德明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5月24日经其它组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二、女儿张倩,现年19岁。经协商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等,男方有探视权。离婚后不得擅自更改孩子姓名。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四、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5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志国与唐德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异议。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