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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06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7863-6。法定代表人袁晓彬,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术国,男,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地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村西南(后朱建坨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56618999XG。法定代表人冯康,厂长。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16日以抚环强执申字[2016]06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环费字[2015]00033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缴纳排污费112623.71元(截至2016年9月21日滞纳金53158.39元,合计165782.10元),2016年9月22日至缴款日累积的滞纳金,缴款当日累加计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1月26日申报了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经核算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应缴纳各项排污费112623.71元。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抚环费字(201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抚环催字[2016]6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环办[2014]80号文件、环办[2015]10号文件、冀环办发[2015]59号文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10、11、12月份的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秦环测(监督)字(2015)第144号、抚环费字[2015]00033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及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及送达回证、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环境执行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表、2015年10、11、12月份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抚环催字[2016]6号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应证据。本院认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秦皇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抚环费字[2015]000335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也未提出异议。对申请人提出的抚环强执申字[2016]06号强制执行申请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16日的抚环强执申字[2016]06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方 国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王子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