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乐润珍与被上诉人欧阳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润珍,欧阳秋,李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辖终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乐润珍,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阳秋,女,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一审被告:李国芳,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上诉人乐润珍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1406号之六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原告欧阳秋作为民间借贷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还款义务,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因此,一审原告欧阳秋的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蒋胜毅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