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异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帆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帆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异129号异议人(被告):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593270-7。法定代表人:彭福华,董事长。原告:重庆帆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商贸小区2单元3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9779-3。法定代表人:李蔚,经理。本院在办理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际公司)与重庆帆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帆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保全事项中,查封了被告广际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第1、2、3、4、5幢房屋(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05字第092**号)。广际公司对上述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广际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准予变更保全标的物。2016年10月18日,本院以(2016)渝0116民初105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渝01116执保10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对广际公司上述房屋的查封,并查封了广际公司用于担保的机器设备。2016年10月26日,异议人广际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广际公司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广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蒋 睿代理审判员 李伟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