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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宝宏因与王静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宝宏,王静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宝宏,男,1981年12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静东,男,1967年4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再审申请人刘宝宏因与被申请人王静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房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宝宏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宝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宝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