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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项月娥申请执行侯利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月娥,侯利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项月娥,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侯利娃,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幸录才,系该公司经理。项月娥申请执行侯利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由侯利娃赔偿项月娥经济损失58424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2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利娃、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文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