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玉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502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6136XU。法定代表人:康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玉国,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本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