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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边培有诉阿拉塔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培有,葛日玛吉雅,阿拉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829号申请人:边培有,男,汉族,65岁。被申请人:葛日玛吉雅,女,蒙古族,37岁。被申请人:阿拉塔,男,蒙古族,37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执字第8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赵    玉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