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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琼琼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琼琼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更48号罪犯李琼琼,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堂街镇王楼村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郏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琼琼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止)。2013年2月7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住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琼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至5月期间,郏县薛店乡刘七村村民赵乐乐、赵利锋(以上二人均已判刑)伙同宝丰县李庄乡翟庄乡的王世杰(已判刑)预谋,由王世杰负责找“坐台小姐”,赵利锋负责联系去苏州方向的卖淫场所,赵乐乐先给王世杰“酬劳费”1000元。2010年5月10日,王世杰在平顶山市找到其同乡即被告人李琼琼饮酒后,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鲁山县磙子营乡孙街村女青年张某姐、张某妹二姐妹从一网吧内骗出,并将二人骗到平顶山老汽车站附近的广厦宾馆内实施奸淫。之后,王世杰电话联系赵乐乐,让其前往平顶山接人,并约定在平顶山新城区高速路口汇合。当晚,赵乐乐与赵利锋租承一辆面包车从郏县赶到该高速路口与王世杰及李琼琼等人汇合后,王世杰及李琼琼强行带着张某姐、张某妹二人乘坐TD9298出租车与赵乐乐、赵利锋乘坐的面包车一同走高速公路到郏县。途中,王世杰不断用语言威胁、恐吓二被害人。在郏县高速路出口附近,王世杰把二被害人从出租车上转移到面包车上。尔后,赵乐乐又给王世杰“酬劳费”2000元。次日凌晨,赵乐乐、赵利锋将二被害人强行带到郏县薛店镇三苏旅馆内控制起来,并告知要带二人去南京、苏州等地坐台卖淫。上午10时许,王世杰又赶到三苏旅馆,并伙同赵乐乐租车强行将二被害人转移到郏县城六合宾馆,在六合宾馆内,赵乐乐、王世杰分别对二被害人实施奸淫。赵利锋联系好去苏州的客车后,赶到六合宾馆与赵乐乐、王世杰汇合,二被害人趁他们不备逃走报警。李琼琼于2012年8月28日投案自首。李琼琼未缴纳罚金4000元。罪犯李琼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琼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琼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止)。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杨国山人民陪审员  仝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