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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艳申请执行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艳,李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顾艳,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海江,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艳于2016年1月14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