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300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周某某,45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