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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辉言与阮时信、阮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辉言,阮时信,阮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36-1号申请执行人吕辉言,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阮时信,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阮鹏,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辉言货款人民币836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执行费人民币1155元。但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4月3日、6月16日、9月14日、2016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吕辉言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阮时信、阮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