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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余盛才与金碧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盛才,金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872号申请人:余盛才,男,1932年8月1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金碧青,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盛才与被执行人金碧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