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9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邓进青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进青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9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进青,男,1954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4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进青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浣莎、李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进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9日,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邓进青家一楼房间内缴获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经鉴定,涉案的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案发后,邓进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邓进青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进青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被告人邓进青非法持有一支砂枪并使用至今。2013年9月29日,田林县公安局民警在田林县高龙乡弄南村弄南屯开展走访群众工作时,在被告人邓进青家一楼房间内缴获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经鉴定,被告人邓进青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2013年9月30日,邓进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证实,其丈夫邓进青持有一支枪支,两三年前其见丈夫拿该枪支上山打鸟,之后其丈夫邓进青把枪支放在自家杂物房里。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邓进青非法持有枪支进行查获的时间、地点、现场概貌,以及提取、扣押枪支等事实。3.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29日,田林县公安民警在高龙乡弄南村弄南屯开展走访群众工作时,在弄南屯邓进青家中发现一支砂枪,经现场调查,该枪支系被告人邓进青持有。4.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邓进青主动到高龙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5.情况说明证实,田林县公安民警对涉案枪支收缴扣押后送百色市公安局物价鉴定所鉴定,后将枪支销毁。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进青的家庭住址及出生日期等户籍情况。7.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枪)字(2013)146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8.被告人邓进青供述,2006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云南省富宁县阿用乡者兰村的一条路上和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砂枪,其曾拿该枪支上山打鸟,枪支子弹打完后,其将枪支藏在自家的杂物房里,直至公安民警查获。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进青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进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进青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金发审 判 员  黄海福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彩香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