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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杨亚峰、杨修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杨亚峰,杨修书,耿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31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1-1)。负责人:孙应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亚峰,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修书,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耿垚,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马鞍山市。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当涂支行)与被告杨亚峰、杨修书、耿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亚峰、杨修书、耿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当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亚峰、杨修书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8827.21元,合计368827.21元。2.杨亚峰、杨修书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拖欠的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的标准计算的借款逾期利息。3.耿垚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8日,杨亚峰、杨修书与农商行当涂支行签订了《“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农商行当涂支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300000元。后杨亚峰、杨修书向农商行当涂支行借款50000元,利率为年利率8.5%,逾期利率为贷款年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耿垚与农商行当涂支行约定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截至2016年5月25日,杨亚峰、杨修书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68827.21元,农商行当涂支行经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讼。杨亚峰、杨修书、耿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8日,农商行当涂支行与杨亚峰、杨修书、耿垚签订了《“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农商行当涂支行向杨亚峰、杨修书提供300000元人民币额度借款用于进货,额度有效期为2013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8.5%;单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借款借据(含电子借据)所记裁的期限、日期、金额、利率为准;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起借款和利息,农商行当涂支行有权按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即年利率12.75%)、复利;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农商行当涂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归还借款本息;农商行当涂支行有权自借款人“金农易贷.福农卡”帐户中扣收应收款项,且只在查询对帐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帐凭证;耿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农商行当涂支行于2013年6月11日按约定分别发放贷款30000元、5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6月11日;2013年6月13日发放贷款12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6月13日;2013年6月15日发放贷款5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6月15日;2013年6月19日发放贷款2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6月19日;2013年7月3日发放贷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7月3日;2013年7月4日发放贷款20000元,到期日为2014年7月4日;以上贷款年利率均为8.5%,结息方式均为到期还本付息。杨亚峰、杨修书至2016年5月25日欠农商行当涂支行本金300000元,利息68827.2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商行当涂支行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银监会批复、《“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金农易贷.福农卡”借款借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杨亚峰、杨修书、耿垚与农商行当涂支行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合法有效。农商行当涂支行依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杨亚峰、杨修书应依约定还本结息,未按约还本付息应依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农商行当涂支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耿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耿垚依法对杨亚峰、杨修书上述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农商行当涂支行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亚峰、杨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8827.21元,合计368827.21元;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照本金300000元、年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耿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由被告杨亚峰、杨修书、耿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晓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