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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5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佛山市南海朗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佛山市南海朗域贸易有限公司,郭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5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17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67155054-8。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朗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区状元路5号文华居1座商铺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17249-5。被执行人郭厚兰,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郭厚兰所有的位于禅城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伟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